六、强化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20.加强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工作。围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配套要求和长远需要,促进制定和出台一批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加快推动出台《广东省专利条例》、《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条例》、《广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广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地方性法规,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发展的法治环境。
21.创新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增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合力,逐步形成统一管理、结构合理、协调有序、联动发展的知识产权工作新格局。加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强化专利代办、版权登记等机构的服务职能。
22.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出台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创投融资、科技进步、吸引人才等政策中要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导向。将知识产权的创造、拥有、运用、保护及管理情况作为省市级科技立项、科技奖励、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或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园区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认定和复审的重要条件之一。将知识产权的产出及运用情况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与科技人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重要评价内容。政府科技发展资金、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等专项资金要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倾斜。政府财政资助和支持应重点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实施和产业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和产品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3.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在制定重大产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政策及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全程参与,提供政策性建议。对涉及国家利益并具有重要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技术出口等活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进行监督或调查,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和危害国家安全。政府投资或支持的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项目和产品,要进行科学论证和立项评估;规模以上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经济活动,要事前向地级以上市或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并接受指导和监督。政府投资立项的各类重大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承担方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中外合作中转让相关知识产权时,应报当地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24.建立知识产权统计和考核制度。建立与广东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统计指标体系,将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商标注册量等知识产权基础数据以及知识产权对经济贡献率、知识产业产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等内容纳入统计范畴并定期公布。建立健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知识产权考核体系,准确反映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和工作实绩。